这里写上图片的说明文字(前台显示)

1920_300px;

NEWS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相关问题的解读

来源: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转英 时间:2020-8-28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一:什么是LPR


答:LPR是贷款基础利率(LoanPrime Rate)的简称,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目前,对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



问题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7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货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问题三:借贷双方约定复利是否有效?


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复利有效。



问题四:《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20820日起施行。



问题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否对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适用?


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发生在20198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可参照适用该规定。

 

 


上篇:

下篇:

页尾新增广告位
联系我们
Copyrights © 2018-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18003295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 95_95px;